深圳新星:上市僅半年就爆驚雷
來源:自媒體 作者:領航財經(jīng)綜合 發(fā)布時間:2019-03-20 22:31:59
大幅提升資本市場違法違規(guī)成本是國家今年定的方針,這家公司剛剛上市就爆驚雷,中介機構懸了!
2017年8月7日股票剛剛在上交所上市交易,僅僅半年后就爆出驚雷。2018年3月下旬,深圳市新星輕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深圳新星(24.740, -2.20, -8.17%),股票代碼603978)收到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(qū)人民法院的一張傳票,深圳新星和實際控制人被控10多年前偽造董事會、股權轉讓文件非法轉讓控股權!法院一審判決,讓這家上市公司顫抖不已,二審若再敗訴,IPO欺詐上市、虛假披露的質疑全來了!這官司簡直驚心動魄啊,牽動著多少人的心!
深圳新星2017年上市的保薦機構為海通證券(13.920, 0.22, 1.61%),法律顧問為北京市盈科(深圳)律師事務所,會計師為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。
一、10多年前控股權轉讓董事會決議被控不成立,董事會決議被假冒簽名
深圳新星2018 年 3月27日發(fā)布公告稱,公司及實際控制人陳學敏收到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(qū)人民法院傳票(案號(2017)粵0391民初3127 號),陳錦林(香港籍)訴深圳市新星輕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(簡稱“公司”)、陳學敏、林建軍2005年6月15日董事會決議無效。
原告陳錦林稱:董事會決議被假冒簽名。1992年7月深圳新星化工有限公司(被告前身)在深圳成立。1998 年 12 月,被告更名為新星化工(深圳)有限公司。 2002 年 6 月,當時被告注冊資本 1250 萬元,總投資額 1778 萬元,唯一股東為香港華威貿(mào)易行。2005年6月15日,被告三名董事在新星公司會議室召開董事會,一致同意香港華威貿(mào)易行將其占有公司100%股權以1250 萬元轉讓給香港鴻柏金屬材料有限公司,并制作書面決議。2017年8月,陳錦林認為上述董事會決議并非自己簽名,系假冒簽名,因在上述期間原告沒有入境記錄,根本不在大陸,因而也不可能參加2005年6月15日在新星公司會議室召開的董事會。陳錦林請求法院認定被告于2005年6月15日上述董事會決議不成立。
二、深圳新星信心十足,竟然報案稱原告敲詐嚇人
深圳新星信心十足,認為法律訴訟時效已過、董事均都有所簽名,而且股權轉讓的兩家公司已注銷清算,所以應訴信心十足,并向公安報案稱原告敲詐!
深圳新星認為股權轉讓涉及的兩家公司——香港華威貿(mào)易行、香港鴻柏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均早已被注銷清算,已然沒有了履行追償和補償?shù)姆闪x務。
而且認為原告所提起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(jù),理由如下:(1)原告提起本案的訴訟已過法律規(guī)定的訴訟時效。(2)被告已于 2005 年 6 月 15 日召開董事會,并經(jīng)出席會議的三位董事簽名確認。(3)原告以其2005年6月不在中國大陸為由,認為涉及此案的董事會決議簽名系假冒,并提交邊檢部門提供的《出入境記錄查詢結果》。但根據(jù)原告提供的《出入境記錄查詢結果》注明:“因數(shù)據(jù)采集、傳輸?shù)仍?,上述出入境記錄可能存在差錯或遺漏,僅供參考”。 深圳新星認為,一份無法保證完整、準確的《出入境記錄查詢結果》無法充分證明其不在中國大陸的觀點。(4)根據(jù)當時深圳新星章程規(guī)定:董事會休會期間需經(jīng)董事會決定事宜,也可以通過電訊及書面表決方式作出決議。假設即使真如原告所述,其在 2005 年 6 月未有入境,董事會決議也可以通過電訊及書面表決方式作出決議,該種形式作出的董事會決議仍然合法有效。
在該案提起訴訟之前,深圳新星及實際控制人稱曾收到原告敲詐訴求,公司及 實際控制人已經(jīng)向公安機關報案,公安機關予以立案(深公光立字【2017】02826 號)。
三、招股說明書的披露相關股權變動情況
根據(jù)招股說明書披露,經(jīng)深圳市人民政府下發(fā)“深府外復[1992]85號” 《關于合資經(jīng)營深圳新星化工有限公司的批復》的批準,深圳深豫貿(mào)易總公司和香港華威貿(mào)易行共同投資設立中外合資企業(yè),1992 年7月23日,深圳新星化工有限公司領取了《企業(yè)法人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》。
1996年10月 25日,深圳深豫貿(mào)易總公司與香港華威貿(mào)易行簽署《股權轉讓協(xié)議書》,協(xié)議約定,因新星化工設立時,深圳深豫貿(mào)易總公司的全部出資均系香港華威貿(mào)易行代為繳付,深圳深豫貿(mào)易總公司與新星化工實屬掛靠關系,故深圳深豫貿(mào)易總公司同意將其持有新星化工25%的股權無償轉讓給香港華威貿(mào)易行,企業(yè)類型變更為獨資經(jīng)營(港資)。
2002年月,新星化工未分配利潤和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,增資后新星化工的注冊資本由人民幣 110 萬元增至人民幣1,250 萬元。
2005 年6月15日,新星化工召開董事會,一致同意股東香港華威貿(mào)易行將其所持新星化工100%股權以人民幣1,250 萬元轉讓給鴻柏金屬。2005 年 6 月 15 日,雙方就上述事宜簽訂《股權轉讓協(xié)議書》。本次股權轉讓原因系香港華威貿(mào)易行無意繼續(xù)參與新星化工的經(jīng)營,轉讓價格 1 元/出資額,相應轉讓價款已支付。
注:鴻柏金屬成立于2005年6月5日,股東為陳學敏及林建軍,由陳學敏實際控制。經(jīng)過此次轉讓,陳學敏獲得深圳新星的控股權。實際控制人的情況如下:
四、一審判決打臉:偽造董事會文件、10年前控股權轉讓款無支付依據(jù),招股說明書虛假披露證據(jù)已顯
陳錦林指出,該次董事會召開當日及簽訂股份轉讓協(xié)議日,自己尚在境外,并沒有入境記錄,并提交了邊檢部門提供的《出入境記錄查詢結果》,因此自己不可能出現(xiàn)在董事會上,也不可能現(xiàn)場簽訂股份轉讓協(xié)議,董事會決議上的簽字系為偽造。同時,陳錦林指出,自己從未收到1250萬元轉讓款。但招股說明書明確披露相應轉讓價款已支付。根據(jù)21世紀經(jīng)濟報道,庭審至始至終,陳學敏及上市公司都未能提供股份轉讓款的轉賬記錄或其他憑據(jù)。
此外,深圳新星招股說明書披露,股份轉讓協(xié)議是2005年6月15日簽訂,但《股份轉讓見證書》中的見證日期為2005年6月16日;此外,股權轉讓見證書中寫的是陳錦霖而非陳錦林。根據(jù)民事判決書認定,通過專家輔助人員與鑒定人員的當庭對質,法院采納專家輔助人員的意見,即檢材筆跡多處具有添、改、涂、描、停特征,為臨摹筆跡。因此,法院指出董事會決議的簽字并非陳錦林本人所簽,且原告提供了電話錄音等,不能證明董事會決議是陳錦林所簽。
盡管深圳新星及其實際控制人信心十足打贏官司,而且還向公安報案,但2019年1月4日,深圳新星發(fā)布公告一審判決,深圳新星及其實際控制人敗訴!根據(jù)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(qū)人民法院【(2017)粵 0391 民初 3127 號】民事判決書,判決內容如下:確認被告深圳市新星輕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 6 月15日內容為“同意投資者香港華威貿(mào)易行將其占公司100%股權以人民幣 1250萬元轉讓給鴻柏金屬材料有限公司”的董事會決議不成立。案件受理費100元(已由原告預交),由被告負擔。鑒定費 49800 元(已由原告代交),由被告負擔,被告應于本判決發(fā)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 10 日內將鑒定費 49800 元交付給原告。
五、深圳新星及其實際控制人對判決結果不服,提起上訴
深圳新星稱,這次判決系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結果,深圳新星及其實際控制人對上述一審判決結果不服,將提起上訴,該判決尚未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案件最終結果尚存在不確定性,且本案不涉及經(jīng)濟賠償事項,對深圳新星利潤或期后利潤不會產(chǎn)生直接影響,亦不會對公司控股權、實際控制人股份造成變動,
六、終審敗訴是否涉及欺詐上市、退市,引發(fā)社會熱議
首次公開發(fā)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(guī)定發(fā)行條件“發(fā)行人的股權清晰,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、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(fā)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”。“發(fā)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:“本次報送的發(fā)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”。
若終審判決深圳新星敗訴,那么就意味著2005年陳學敏獲得的新星化工100%的股權屬于非法無效行為,深圳新星控股股東、實際控制人的地位的合法性就存在嚴重問題,控股股東、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(fā)行人股份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的話,那就不符合發(fā)行條件。而且深圳新星在發(fā)行上市的披露文件中,也對這一重大事件進行了虛假披露,涉嫌通過欺騙手段獲得發(fā)行上市,“欺詐發(fā)行”的嫌疑就或難逃脫。深圳新星一旦被認定“欺詐發(fā)行”,退市則板上釘釘,因此,終審的判決至關重要,關乎全局。若終審深圳新星勝訴,則才可以擺脫欺詐發(fā)行的指控。
花大價錢私了可能是最有效的辦法,不過都公安報案了,這梁子結下了,錯過了解決問題的良好時點,看來只能硬抗了!假的變不成真的,黑的變不成白的,在依法治國的今天,真相將大白于天下,沒人能一手遮天顛倒黑白。若二審深圳新星再敗訴,哭的人可多了!
2017年8月7日股票剛剛在上交所上市交易,僅僅半年后就爆出驚雷。2018年3月下旬,深圳市新星輕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深圳新星(24.740, -2.20, -8.17%),股票代碼603978)收到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(qū)人民法院的一張傳票,深圳新星和實際控制人被控10多年前偽造董事會、股權轉讓文件非法轉讓控股權!法院一審判決,讓這家上市公司顫抖不已,二審若再敗訴,IPO欺詐上市、虛假披露的質疑全來了!這官司簡直驚心動魄啊,牽動著多少人的心!
深圳新星2017年上市的保薦機構為海通證券(13.920, 0.22, 1.61%),法律顧問為北京市盈科(深圳)律師事務所,會計師為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。
一、10多年前控股權轉讓董事會決議被控不成立,董事會決議被假冒簽名
深圳新星2018 年 3月27日發(fā)布公告稱,公司及實際控制人陳學敏收到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(qū)人民法院傳票(案號(2017)粵0391民初3127 號),陳錦林(香港籍)訴深圳市新星輕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(簡稱“公司”)、陳學敏、林建軍2005年6月15日董事會決議無效。
原告陳錦林稱:董事會決議被假冒簽名。1992年7月深圳新星化工有限公司(被告前身)在深圳成立。1998 年 12 月,被告更名為新星化工(深圳)有限公司。 2002 年 6 月,當時被告注冊資本 1250 萬元,總投資額 1778 萬元,唯一股東為香港華威貿(mào)易行。2005年6月15日,被告三名董事在新星公司會議室召開董事會,一致同意香港華威貿(mào)易行將其占有公司100%股權以1250 萬元轉讓給香港鴻柏金屬材料有限公司,并制作書面決議。2017年8月,陳錦林認為上述董事會決議并非自己簽名,系假冒簽名,因在上述期間原告沒有入境記錄,根本不在大陸,因而也不可能參加2005年6月15日在新星公司會議室召開的董事會。陳錦林請求法院認定被告于2005年6月15日上述董事會決議不成立。
二、深圳新星信心十足,竟然報案稱原告敲詐嚇人
深圳新星信心十足,認為法律訴訟時效已過、董事均都有所簽名,而且股權轉讓的兩家公司已注銷清算,所以應訴信心十足,并向公安報案稱原告敲詐!
深圳新星認為股權轉讓涉及的兩家公司——香港華威貿(mào)易行、香港鴻柏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均早已被注銷清算,已然沒有了履行追償和補償?shù)姆闪x務。
而且認為原告所提起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(jù),理由如下:(1)原告提起本案的訴訟已過法律規(guī)定的訴訟時效。(2)被告已于 2005 年 6 月 15 日召開董事會,并經(jīng)出席會議的三位董事簽名確認。(3)原告以其2005年6月不在中國大陸為由,認為涉及此案的董事會決議簽名系假冒,并提交邊檢部門提供的《出入境記錄查詢結果》。但根據(jù)原告提供的《出入境記錄查詢結果》注明:“因數(shù)據(jù)采集、傳輸?shù)仍?,上述出入境記錄可能存在差錯或遺漏,僅供參考”。 深圳新星認為,一份無法保證完整、準確的《出入境記錄查詢結果》無法充分證明其不在中國大陸的觀點。(4)根據(jù)當時深圳新星章程規(guī)定:董事會休會期間需經(jīng)董事會決定事宜,也可以通過電訊及書面表決方式作出決議。假設即使真如原告所述,其在 2005 年 6 月未有入境,董事會決議也可以通過電訊及書面表決方式作出決議,該種形式作出的董事會決議仍然合法有效。
在該案提起訴訟之前,深圳新星及實際控制人稱曾收到原告敲詐訴求,公司及 實際控制人已經(jīng)向公安機關報案,公安機關予以立案(深公光立字【2017】02826 號)。
三、招股說明書的披露相關股權變動情況
根據(jù)招股說明書披露,經(jīng)深圳市人民政府下發(fā)“深府外復[1992]85號” 《關于合資經(jīng)營深圳新星化工有限公司的批復》的批準,深圳深豫貿(mào)易總公司和香港華威貿(mào)易行共同投資設立中外合資企業(yè),1992 年7月23日,深圳新星化工有限公司領取了《企業(yè)法人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》。
1996年10月 25日,深圳深豫貿(mào)易總公司與香港華威貿(mào)易行簽署《股權轉讓協(xié)議書》,協(xié)議約定,因新星化工設立時,深圳深豫貿(mào)易總公司的全部出資均系香港華威貿(mào)易行代為繳付,深圳深豫貿(mào)易總公司與新星化工實屬掛靠關系,故深圳深豫貿(mào)易總公司同意將其持有新星化工25%的股權無償轉讓給香港華威貿(mào)易行,企業(yè)類型變更為獨資經(jīng)營(港資)。
2002年月,新星化工未分配利潤和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,增資后新星化工的注冊資本由人民幣 110 萬元增至人民幣1,250 萬元。
2005 年6月15日,新星化工召開董事會,一致同意股東香港華威貿(mào)易行將其所持新星化工100%股權以人民幣1,250 萬元轉讓給鴻柏金屬。2005 年 6 月 15 日,雙方就上述事宜簽訂《股權轉讓協(xié)議書》。本次股權轉讓原因系香港華威貿(mào)易行無意繼續(xù)參與新星化工的經(jīng)營,轉讓價格 1 元/出資額,相應轉讓價款已支付。
注:鴻柏金屬成立于2005年6月5日,股東為陳學敏及林建軍,由陳學敏實際控制。經(jīng)過此次轉讓,陳學敏獲得深圳新星的控股權。實際控制人的情況如下:
四、一審判決打臉:偽造董事會文件、10年前控股權轉讓款無支付依據(jù),招股說明書虛假披露證據(jù)已顯
陳錦林指出,該次董事會召開當日及簽訂股份轉讓協(xié)議日,自己尚在境外,并沒有入境記錄,并提交了邊檢部門提供的《出入境記錄查詢結果》,因此自己不可能出現(xiàn)在董事會上,也不可能現(xiàn)場簽訂股份轉讓協(xié)議,董事會決議上的簽字系為偽造。同時,陳錦林指出,自己從未收到1250萬元轉讓款。但招股說明書明確披露相應轉讓價款已支付。根據(jù)21世紀經(jīng)濟報道,庭審至始至終,陳學敏及上市公司都未能提供股份轉讓款的轉賬記錄或其他憑據(jù)。
此外,深圳新星招股說明書披露,股份轉讓協(xié)議是2005年6月15日簽訂,但《股份轉讓見證書》中的見證日期為2005年6月16日;此外,股權轉讓見證書中寫的是陳錦霖而非陳錦林。根據(jù)民事判決書認定,通過專家輔助人員與鑒定人員的當庭對質,法院采納專家輔助人員的意見,即檢材筆跡多處具有添、改、涂、描、停特征,為臨摹筆跡。因此,法院指出董事會決議的簽字并非陳錦林本人所簽,且原告提供了電話錄音等,不能證明董事會決議是陳錦林所簽。
盡管深圳新星及其實際控制人信心十足打贏官司,而且還向公安報案,但2019年1月4日,深圳新星發(fā)布公告一審判決,深圳新星及其實際控制人敗訴!根據(jù)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(qū)人民法院【(2017)粵 0391 民初 3127 號】民事判決書,判決內容如下:確認被告深圳市新星輕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 6 月15日內容為“同意投資者香港華威貿(mào)易行將其占公司100%股權以人民幣 1250萬元轉讓給鴻柏金屬材料有限公司”的董事會決議不成立。案件受理費100元(已由原告預交),由被告負擔。鑒定費 49800 元(已由原告代交),由被告負擔,被告應于本判決發(fā)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 10 日內將鑒定費 49800 元交付給原告。
五、深圳新星及其實際控制人對判決結果不服,提起上訴
深圳新星稱,這次判決系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結果,深圳新星及其實際控制人對上述一審判決結果不服,將提起上訴,該判決尚未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案件最終結果尚存在不確定性,且本案不涉及經(jīng)濟賠償事項,對深圳新星利潤或期后利潤不會產(chǎn)生直接影響,亦不會對公司控股權、實際控制人股份造成變動,
六、終審敗訴是否涉及欺詐上市、退市,引發(fā)社會熱議
首次公開發(fā)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(guī)定發(fā)行條件“發(fā)行人的股權清晰,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、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(fā)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”。“發(fā)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:“本次報送的發(fā)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”。
若終審判決深圳新星敗訴,那么就意味著2005年陳學敏獲得的新星化工100%的股權屬于非法無效行為,深圳新星控股股東、實際控制人的地位的合法性就存在嚴重問題,控股股東、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(fā)行人股份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的話,那就不符合發(fā)行條件。而且深圳新星在發(fā)行上市的披露文件中,也對這一重大事件進行了虛假披露,涉嫌通過欺騙手段獲得發(fā)行上市,“欺詐發(fā)行”的嫌疑就或難逃脫。深圳新星一旦被認定“欺詐發(fā)行”,退市則板上釘釘,因此,終審的判決至關重要,關乎全局。若終審深圳新星勝訴,則才可以擺脫欺詐發(fā)行的指控。
花大價錢私了可能是最有效的辦法,不過都公安報案了,這梁子結下了,錯過了解決問題的良好時點,看來只能硬抗了!假的變不成真的,黑的變不成白的,在依法治國的今天,真相將大白于天下,沒人能一手遮天顛倒黑白。若二審深圳新星再敗訴,哭的人可多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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